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以各种方式出入境(包括过境)的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本规定所称“预警”是指为使国家和消费者免受出入境货物、物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潜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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