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