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