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不同种类货物、物品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