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及时向预警办公室反馈执行有关措施的情况和问题。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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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