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海关应当及时向预警办公室反馈执行有关措施的情况和问题。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