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对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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