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海关总署对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