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四章 快速反应措施

第十三条

对出入境货物、物品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适当程度时,海关总署发布警示解除公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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