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章 快速反应措施第十三条对出入境货物、物品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适当程度时,海关总署发布警示解除公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