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四章 快速反应措施
第十二条
紧急控制措施包括: (一)根据出现的险情,在科学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对出入境货物、物品可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并积极收集有关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二)对已经明确存在重大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可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禁止其出入境;必要时,封锁有关口岸。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快速反应措施
紧急控制措施包括: (一)根据出现的险情,在科学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对出入境货物、物品可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并积极收集有关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二)对已经明确存在重大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可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禁止其出入境;必要时,封锁有关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