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四章 快速反应措施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措施包括: (一)加强对有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依法有条件地限制有风险的货物、物品入境、出境或使用; (三)加强对有风险货物、物品的国内外生产、加工或存放单位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其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资格。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快速反应措施
检验检疫措施包括: (一)加强对有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依法有条件地限制有风险的货物、物品入境、出境或使用; (三)加强对有风险货物、物品的国内外生产、加工或存放单位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其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