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章 快速反应措施第十条对风险已经明确,或经风险评估后确认有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海关总署可采取快速反应措施。快速反应措施包括:检验检疫措施、紧急控制措施和警示解除。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