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四章 快速反应措施

第十条

对风险已经明确,或经风险评估后确认有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海关总署可采取快速反应措施。快速反应措施包括:检验检疫措施、紧急控制措施和警示解除。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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