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韩国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韩国原产货物或者材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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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