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相关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确定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开展原产地核查,核查应当依次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进口货物原产地相关的信息; (二)要求韩国海关核查货物的原产资格; (三)向韩国海关提出对韩国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开展核查访问; (四)与韩国海关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办理担保放行。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货物,海关在核查完毕前不得放行货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