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产地证书应当由韩国授权机构在货物装运前、装运时或者装运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 (二)具有签名以及印章等安全特征,并且印章应当与韩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相符合; (三)以英文填制; (四)具有不重复的证书编号; (五)注明货物具备原产地资格的依据; (六)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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