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属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规定的成套货物,其中全部货物均原产于韩国的,该成套货物即为原产于韩国;其中部分货物非原产于韩国,但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成套货物价格15%的,该成套货物仍然应当视为原产于韩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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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