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