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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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