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