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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