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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