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支付管理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