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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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