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