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