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