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报审

第十九条

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

加强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项目单位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督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于不按项目申报书实施项目,变更项目内容的;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造成项目未按规定的时限结项的,应当收回未执行的项目资金,并削减下一年度项目资金。

对于未经审批与其他单位联合执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承办项目,追回全部项目资金。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利用项目开展营利活动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对所执行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接受督查情况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鼓励项目主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制定机关
民政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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