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报审
第十七条
下一年度资金切块分配方案由福慈司报分管副部长核报部长批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试行)》(民办函〔2017〕173号)同时废止。
附:1.实际督查情况记录表—1
2.实际督查情况记录表—2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省级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见附4),于1月底前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福慈司;同时须对未完成绩效目标及指标的原因逐条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并落实整改。福慈司对项目单位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于2月底前报规财司;同时监督项目单位落实整改相关问题。
加强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培训项目主办单位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督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于不按项目申报书和培训计划实施项目,变更培训项目内容的;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造成项目未按规定的时限结项的,应收回未执行的项目资金,并削减下一年度培训项目资金。
对于未经审批与其他单位联合执行培训项目,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培训项目,或“以拨代支”执行项目的,应当中止实施,追回全部项目资金。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利用培训项目开展营利活动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项目主办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