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报审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从资金使用范围、测算标准、项目单位执行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将通过审核的项目及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交福慈司。
对于不能客观公正开展审计督查工作、专业技术能力欠缺、提供虚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合作关系,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每年6月底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民政部网站代为发布信息。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实施培训项目应当坚持逐班执行、逐班核算、逐班报销,遵守中央相关廉政要求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和培训计划办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随意调整培训计划所列的班次及培训对象、日程、预算等要素;
(二)不得与民政系统以外的单位联合承办或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培训项目,不得委托宾馆、饭店承办培训班;
(三)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转嫁、摊派、收取任何培训费用;
(四)培训费用实报实销,不得采取“以拨代支”等形式执行预算,不得在培训机构、宾馆饭店等场所留存培训经费;
(五)禁止到境外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
(六)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办班,培训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