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民政部门承担补助地方项目资金在本地区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职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级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民办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附:1.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办法
2.培训类项目立项评审指标体系
3.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立项评审指标体系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
督查结果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公益金有关信息纳入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申请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并附户名、开户行、账号、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归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归口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表(见附1)。同意拨付资金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部预算管理系统,打印《其他费用审批表》,由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附项目单位有关请款材料报送福慈司;
(三)福慈司对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的《其他费用审批表》及有关请款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拨款审批单(见附2)。审核通过的,将拨款审批单等所有请款材料返还归口管理单位,由归口管理单位报规财司进行拨款。审核未通过的,将有关请款材料退回归口管理单位,由后者进行补充完善;
(四)福慈司作为归口管理单位审核的项目,由福慈司直接对项目单位有关请款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拨款审批单(见附3)。审核通过的,由福慈司报规财司进行拨款。审核未通过的,将有关请款材料退回项目单位,由后者进行补充完善。
人事司根据预算审核结果,将培训项目涉及的培训班次依程序编入下一年度民政部培训计划,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