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制定各类别、等级引航员引领的船舶种类和长度的具体规定。 基于港口引航作业条件确需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引领船舶种类和长度作出小幅调整的,应当报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制定各类别、等级引航员引领的船舶种类和长度的具体规定。 基于港口引航作业条件确需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引领船舶种类和长度作出小幅调整的,应当报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