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

引航员按下列规定权限引领船舶: (一)海港、内河一级引航员可以在各自的引航范围内引领任何船舶; (二)海港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50米的船舶,内河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00米的船舶;但是总长等于或者大于180米的客船除外; (三)海港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80米的船舶,内河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50米的船舶;但是客船和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除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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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