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引航员任职申请的权限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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