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引航员任职申请的权限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