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