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机构不如实记载引航员的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完整有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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