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引航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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