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持有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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