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引航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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