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航员,是指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受聘于引航机构的人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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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