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引航员,是指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受聘于引航机构的人员。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