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引航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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