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引航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