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引航员适任证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