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引航员适任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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