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被吊销适任证书的引航员,自被吊销证书之日起2年后,可以申请参加比其被吊销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级别低一等级或者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