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引航员中断引领船舶12个月及以上,重新引领船舶之前,应当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见习引航,通过引航机构组织的考核。 引航机构对上述过程应当保持完整的记录。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