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引航员中断引领船舶12个月及以上,重新引领船舶之前,应当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见习引航,通过引航机构组织的考核。 引航机构对上述过程应当保持完整的记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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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