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期间应当携带引航员适任证书。 引航员应当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