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引航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引航员技术档案,并保持档案信息连续、完整、有效。 引航机构应当在引航员技术档案中记载引航员的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引航机构应当每年将引航员技术档案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除引航机构报备的信息外,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引航员技术档案中记载引航员考试以及违法记录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引航机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引航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引航员技术档案,并保持档案信息连续、完整、有效。 引航机构应当在引航员技术档案中记载引航员的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引航机构应当每年将引航员技术档案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除引航机构报备的信息外,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引航员技术档案中记载引航员考试以及违法记录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引航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