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引航机构应当加强引航员任职资格管理,如实记录引航资历和安全记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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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