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和考试第三十条参加适任考试的,经考试后,有部分科目不及格的,可以在自初次考试的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所有已考科目的成绩失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