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和考试

第三十条

参加适任考试的,经考试后,有部分科目不及格的,可以在自初次考试的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所有已考科目的成绩失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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