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同类别适任证书变更引航范围考试的,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申请引航范围的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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