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和考试第二十七条申请同类别适任证书变更引航范围考试的,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申请引航范围的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