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三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考试,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个月公布引航员考试计划。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考试开始之日5日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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