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和考试第二十二条各类别、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应当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公布。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