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二条

各类别、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应当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公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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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