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一条
从事引航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引航员培训大纲以及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引航员培训,确保引航员培训质量。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和考试
从事引航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引航员培训大纲以及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引航员培训,确保引航员培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