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条

从事引航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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