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和考试第二十条从事引航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