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等情况,确定引航员等级晋升、引航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等情况,确定引航员等级晋升、引航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